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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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增选工作,根据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三条 院士增选在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和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以下简称学部主席团)的领导下,由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学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中国科学院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负责本专业学部院士增选有关工作。
第四条 院士增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学部主席团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布局,在每次增选前制定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指南(以下简称增选指南),明确院士增选领域学科方向、名额分配、资格条件等,报院党组审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院士增选要着重从长期奋战在科研一线的科研人员中遴选院士。增选名额向国家急需的关键领域和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倾斜;向为国防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倾斜;向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倾斜。
第二章 推荐和确定院士候选人
第六条 院士候选人由院士,或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组织全国性学术团体,根据增选指南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院士和学术团体要站在国家的高度,从科技事业全局出发,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推荐符合院士标准和条件的中国公民。
第七条 学部主席团根据国家发展和院士队伍建设需要,设置特别推荐机制。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学风正派的中国公民,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了系统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成就,并为中国科学技术事业或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可被推荐为院士候选人。被推荐人应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院士推荐候选人
(一)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1名候选人。
增选年1月1日前年满80周岁的院士,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
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
(二)候选人获得1名院士推荐且该院士所在专业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参评专业学部相同,或两者专业领域相近,方为有效。
年满65周岁(按增选年1月1日前足龄计算,下同)的候选人需要2名院士推荐,且须有1名院士所在专业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参评专业学部相同,或两者专业领域相近,方为有效。
(三)院士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独立推荐候选人。推荐院士必须确实了解候选人的研究领域、学术水平和贡献、科学道德和作风学风等,独立填写有关推荐材料。对被推荐人作风学风问题存在重大失察的院士,依据相关规定停止一定期限的推荐权。
(四)推荐院士使用院士增选推荐系统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生成电子文件打印签字。推荐院士对《推荐书》和附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附件材料包括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有效中国国籍证明、代表性成果和主要论著目录、有关证明材料等。
(五)推荐院士应于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寄出日期为准),将《推荐书》及附件材料提交学部工作机构。
第十条 中国科协组织学术团体推荐候选人
中国科协组织所属具有推荐资质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推荐候选人,总名额不超过120名,被推荐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中国科协制定严格规范的推荐程序和办法,按中国科学院专业学部设置组成推荐委员会,并商中国科学院同意。
中国科协将汇总的推荐人选名单正式行文报送中国科学院。报送材料包括第九条中规定的《推荐书》及附件材料。中国科协对《推荐书》和附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鼓励多渠道推荐,若中国科协与院士推荐同一候选人,以院士推荐为准。
第十一条 学部工作机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所有推荐材料均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推荐材料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推荐者责任,推荐材料无效。
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一)任职期间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
(二)因品德失范、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人员,以及因违纪违法等问题受到处理且尚在影响期内、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
(三)已连续3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和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的人员,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十三条 对候选人的组织审核及廉政把关
学部工作机构函请候选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候选人进行组织审核及廉政把关,包括确认候选人基本信息,是否存在已被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问题以及正在处理中的政治、经济和品行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是否为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等。候选人所在单位要对候选人学术成果真实性、科研诚信、作风学风等进行把关。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党政负责人,在推荐和组织审核时应从严把握,严格甄别任职期间科技成果,须以本人科技成果参评,不得占用他人或集体成果。审核把关时,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廉政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将有关审核把关结果、廉政意见以及对候选人的社会影响评估意见等提交学部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学部主席团审议、院党组审定有效候选人,名单报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学部工作机构将有效候选人名单通告全体院士,并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学部网站向社会公布有效候选人及其推荐人姓名或推荐渠道。
第十五条 有效候选人材料公示和投诉信处理
(一)各常委会对每位有效候选人进行学科分组并确定一般不少于5个公示单位,如有效候选人为符合参评条件的党政负责人,其公示单位不少于7个;根据各单位提供的社会影响评估意见,对本专业学部有效候选人进行社会影响研判。
(二)学部工作机构通知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有效候选人以及相同专业的外单位的其他有效候选人的有关材料一并公示。有效候选人在5年之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同时在国内的调出单位公示。公示内容为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学术成就和贡献,以及推荐人姓名或推荐渠道等。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
各公示单位要于公示前将公示方式、时间、联系人等情况向学部工作机构报备。公示时间为15天,担任党政负责人的有效候选人公示时间为20天。
(三)对有效候选人公示期间投诉信的处理,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办理。
对存在学术造假的候选人“一票否决”;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由具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院士增选过程中,对候选人投诉内容的调查核实未能及时得出结论的,候选人可继续进入下一个增选环节;后续任何环节,如查实存在学术造假和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即刻终止其评审资格;如已当选,则按程序取消其院士称号。
第三章 评审和选举产生院士
第十六条 院士增选的评审和选举包括外部同行专家评选、院士增选大会选举。
评审和选举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超脱部门、单位、学科专业和个人的利益,从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第十七条 外部同行专家评选
中国科学院组织外部同行专家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选,评选出的院士候选人经院党组审定后,提交院士增选大会选举。外部同行专家评选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院士增选大会选举
院士增选大会上,参会院士按20%差额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出新增选院士。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须超过应参加增选工作的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方为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各专业学部增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序当选院士。
第十九条 选举结果经学部主席团审核、院党组审定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条 当选院士须签署承诺书,承诺履行院士的责任和义务。不签署承诺书者,视为不接受院士称号。收到承诺书后,中国科学院向当选院士发送当选通知,同时向社会公布增选结果。
第四章 增选纪律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院士增选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及增选工作的有关规定,若发现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参加增选工作的院士、候选人、外部同行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纪律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推荐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师生关系。院士增选大会上,需要回避的院士应暂时离席。
第二十三条 院士增选负面清单
加强增选全过程监督,防止增选中的不正之风。院士增选工作中出现以下所列事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院士、有关学术团体、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的评选材料,夸大候选人的学术成就,隐瞒作风学风问题和受到纪律处分情况。
(二)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者以院士增选为目的,拜访院士进行汇报、请教、征求意见等;进行请托、游说、公关、拉票、助选、贿选等影响增选工作的活动。候选人所在单位对候选人进行不实事求是的宣传;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名目组织影响增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党政负责人干扰院士参加增选工作的独立性。
(三)院士、外部同行专家、工作人员与候选人发生不当交往和利益交换;参加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名目进行的影响增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增选工作公正性的礼品、礼金等。
(四)院士、外部同行专家、工作人员泄露和传播评审、选举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调查处理意见以及表决结果等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增选过程的任何信息;未经批准,将增选工作有关材料翻阅、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五)院士、工作人员在院士增选工作中,泄露个人收到的与院士增选有关的微信、短信、邮件、信件等投诉信息和材料。
(六)院士、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者,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干扰或阻挠增选投诉或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七)院士增选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被推荐人参评专业学部的确定
(一)被推荐人参评专业学部的确定,原则上应尊重推荐者的意见。
(二)不同渠道推荐同一被推荐人,在建议的参评专业学部不一致时,以院士建议的专业学部优先。若不同院士建议的参评专业学部不一致,则根据该被推荐人的学科专业确定其参评专业学部;有异议的,可与推荐者商定。
(三)如被推荐人学科专业明显不属于推荐书填写的专业学部,则由学部工作机构对其学科专业进行核对,提出书面调整建议,报请常委会主任同意,作相应调整。调整时,应符合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
(四)根据以上原则,对被推荐人参评专业学部作出调整后,由学部工作机构通知其推荐者,说明调整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评审和选举的终止
(一)如有候选人在增选过程中去世,该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自然终止。
(二)如有候选人在增选过程中涉及到政治、经济、品行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被核查或处理处分的,经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或由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并出具意见后,由有关常委会报学部主席团或学部主席团执委会批准,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
(三)增选过程中,如推荐者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应及时向学部工作机构提交书面材料。经有关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学部主席团或学部主席团执委会批准,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部主席团审议通过,院党组批准实施,由学部主席团负责解释和修订。